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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寄遞物品管理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禁止進出境物品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禁止寄遞物品(以下簡稱禁寄物品),主要包括:
(一)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各類物品;
(二)危及寄遞安全的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毒害性、感染性、放射性等各類物品;
(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具體禁寄物品詳見附錄《禁止寄遞物品指導目錄》。
第五條用戶交寄郵件、快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禁寄物品的規定,不得交寄禁寄物品,不得在郵件、快件內夾帶禁寄物品,不得將禁寄物品匿報或者謊報為其他物品交寄。
第六條寄遞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示并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布本規定及相關指導目錄。
第八條寄遞企業應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依法當場驗視用戶交寄的物品是否屬于禁寄物品,以及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等是否與寄遞詳情單所填寫的內容一致,防止禁寄物品進入寄遞渠道。
第十條寄遞企業應當制定禁寄物品處置預案,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并向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寄遞過程中發現禁寄物品的,應當按照預案規定妥善處置。
第十一條寄遞企業完成收寄后發現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停止發運,立即報告事發地郵政管理部門,并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發現各類槍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彈藥、管制器具等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二)發現各類毒品、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三)發現各類爆炸品、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報告公安機關;
(四)發現各類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感染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立即疏散人員、隔離現場,同時視情況報告公安、環境保護、衛生防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
(六)發現各類偽造或者變造的貨幣、證件、印章以及假冒侵權等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
(七)發現各類禁止寄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
(八)發現各類禁止進出境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海關、國家安全、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
(九)發現使用非機要渠道寄遞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及其他物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發現各類間諜專用器材或者疑似間諜專用器材的,應當及時報告國家安全機關;
(十一)發現其他禁寄物品或者疑似禁寄物品的,應當依法報告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郵政管理部門接到寄遞企業發現禁寄物品的報告后,應當按規定向上級部門報告,并視情況聯合公安、國家安全、衛生防疫、海關、檢驗檢疫、新聞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野生動物行政主管等部門相互配合、依法處置。
第十三條禁寄物品指導目錄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十四條對及時發現、報告禁寄物品,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效避免、減少寄遞安全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郵政管理等部門可依法給予表彰。
第十五條寄遞企業違法收寄禁寄物品的,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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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寄物品指導目錄及處理辦法(試行 )
一、禁寄物品是指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寄遞的物品,主要包括:
(一)各類武器、彈藥。如槍支、子彈、炮彈、手榴彈、地雷、炸彈等。
(二)各類易爆炸性物品。如雷管、炸藥、火藥、鞭炮等。
(三)各類易燃燒性物品,包括液體、氣體和固體。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氣霧劑、氣體打火機、瓦斯氣瓶、磷、硫磺、火柴等。
(四)各類易腐蝕性物品。如火硫酸、鹽酸、硝酸、有機溶劑、農藥、雙氧水、危險化學品等。
(五)各類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鈾、鈷、鐳、钚等。
(六)各類烈性毒藥。如鉈、氰化物、砒霜等。
(七)各類麻醉藥物。如鴉片(包括罌粟殼、花、苞、葉)、嗎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黃素及其它制品等。
(八)各類生化制品和傳染性物品。如炭疽、危險性病菌、醫藥用廢棄物等。
(十)各種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如尸骨、動物器官、肢體、未經硝制的獸皮、未經藥制的獸骨等。
(十一)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明令禁止流通、寄遞或進出境的物品,如國家秘密文件和資料、國家貨幣及偽造的貨幣和有價證券、仿真武器、管制刀具、珍貴文物、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
(十二)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損毀其他寄遞件、設備的物品等。
(十三)各寄達國(地區)禁止寄遞進口的物品等。
(十四)其他禁止寄遞的物品。
二、寄遞服務企業對禁寄物品處理辦法:
(一)企業發現各類武器、彈藥等物品,應立即通知公安部門處理,疏散人員,維護現場。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二)企業發現各類放射性物品、生化制品、麻醉藥物、傳染性物品和烈性毒藥,應立即通知防化及公安部門按應急預案處理。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
(三)企業發現各類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收寄環節發現的,不予收寄;經轉環節發現的,應停止轉發;投遞環節發現的,不予投遞。對危險品要隔離存放。對其中易發生危害的危險品,應通知公安部門,同時通報國家安全機關,采取措施進行銷毀。需要消除污染的,應報請衛生防疫部門處理。其他危險品,可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對內件中其他非危險品,應當整理重封,隨附證明發寄或通知收件人到投遞環節領取。
(五)企業發現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和容易腐爛的物品,應視情況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無法通知寄件人領回的可就地銷毀。
(六)企業對包裝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損毀其他寄遞物品和設備的,收寄環節發現后,應通知寄件人限期領回。經轉或投遞中發現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妥善處理。
(七)企業發現禁止進出境的物品,應移交海關處理。
(八)其他情形,可通知相關政府監管部門處理。